各 项 制 度
奔牛实验幼儿园关于考勤的有关规定
区教育局规定: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三月以上或事假十五天或旷工三天以上,扣除全年奖金,这是根据教师工作的特殊性而规定的。其一,教职工除规定的节假日外还有两个多月的暑寒假期;其二,教师工作的对象是学生,随意离校或离岗而随意调代课务,都会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和保教质量的提高。因此,严格考勤制度并与奖金挂钩是加强园风建设,促进正常管理,提高保教质量的有效措施,并能体现社会按劳取酬的原则。为严肃学校管理,健全考勤制度,特制定如下规定:
1.未经请假私自离岗的,按旷工处理,旷工二小时以内扣奖100元及全勤奖20元,旷工满二小时以上至半天扣奖200元,旷工一天扣奖400元,旷工二天扣奖800元,旷工三天扣除全部年终奖金,并视情节轻重另作相应的行政处理。
2.病假每天扣奖20元,一学期累计满一个月,年终奖享受95%,一学期累计满二个月,年终奖享受85%,一学期累计满三个月,扣除全部年终奖,超过六个月按教育局长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。病假一律以医院当时的病历卡为准,如病假二天后还不能提供病历卡,以事假论处。
3.事假按每天40元扣奖,事假连续三天报镇政府及教育局批准备案后方可准假。事假全年累计满十五天扣除全部年终奖。
4.迟到当月一次扣奖5元,并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学期全勤奖,二次扣奖10元,三次扣奖15元,(早晨上班因私事原因未能及时到园,虽经请假,也一律按迟到或事假处理,半小时之内作迟到计算,超过半小时按事假累计)。一个月累计四次扣奖30元,五次扣奖60元,六次及六次以上扣奖100元。
5.零星假(半小时至二小时)当月一次扣奖5元,并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学期全勤奖,二次扣奖10元,三次扣奖15元,一个月累计四次扣奖的30元,五次扣奖60元,六次及六次以上扣奖100元。超过二小时作相应的假期累计。(除第6条的情况外)
6.如上午能坚持上班,利用中午或下午幼儿午睡时间看病则不做病假处理,但不享受月出勤奖20元,同时必须与本班老师及级组长协调好,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报办公室批准,如幼儿园有重大活动,原则上不准假(本条只对病假有效,并以病历卡为准,每月准3次,超过三次按病假累计扣奖,超过四十周岁的,每月准4次)。
7.婚假3天,但不得随意休息,需征得领导同意方可休息,除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全勤奖外,不再另外扣奖。
8.教职工父母、公婆双方直系亲属丧假3天,根据具体情况规定:爷爷、奶奶、外公、外婆也给一天假,除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全勤奖外,不再另外扣奖。婚丧假没休完提前上班的,每天奖20元。
9.女教工产假为90天,晚育增加15天,难产增加15天,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妇女证的增加15天,多胞胎每增加1人增15天。放环准假2天,因措施失败受孕而人流的准假15天,以医院证明为主,除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全勤奖外,不再另外扣奖。
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的,每天奖20元。
10.每学期给予机动事假半天,除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全勤奖外,不再另外扣奖。
11.有孩子在校读书的,每学期享受半天家长会假,不扣奖。
12.文化园教师(周六教学的)每月给予半天机动假,除不享受月出勤奖和全勤奖外,不再另外扣奖,但必须报行政批准,如遇幼儿园有重大活动,原则上不准假。如每月半天机动假不休息的,加奖20元。
13.全勤(一学期中没有任何假期,包括婚假、丧假、生育假、奖励假等),每学期奖60元。设立出勤先进级组,每个成员每学期奖励50元,全年100元。
14.独自代班一天20元,有人顶班不享受,如顶班不足,酌情补贴。
15.外出后,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回园上班的,作双倍事假扣奖。
16.按上级规定,周六上午应为特色活动时间,现已把特色活动时间调至周一至周五,因此一个月原则上二个星期六上午为教师自由支配时间,另二个周六上午为园本培训日。
17.外出听课,半天时间的,下午2:00~2:30到园,如不能及时回校的,作事假累计处理。
18.新年第一天因病因事不来园的,不享受压岁钱。
19.请假须提前一天做好请假手续,要先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,医院病假单只有建议权。如有突发急事,应及时向级组长请假,由级组长再汇报领导,同时与搭班老师交接好。如不按规定执行,一切后果有请假者自负。请假程序是否规范与先进班级、先进级组的评比挂钩。在请假过程中,如有违规行为,一经发现,查实后严肃处理。
20.零星假先报级组长,由级组长报行政办公室,半天到三天的假期由级组长与行政协商决定,三天以上报园务会商量决定(事假三天报镇政府和教育局批准备案)。请假一定要提交书面请假条,并且不得越级请假。
21.所有病事假均按照先请假再休息的程序执行,未经领导同意,而擅自作主休息的,按旷工论处,并作相应的行政处理。当请假与幼儿园工作冲突而发生分歧时,由园务会讨论决定,如不服从园务会讨论结果而擅自休息的,按旷工论处,并做相应的行政处理。
22.学校重大活动期间,因病因事缺席,期末不享受相应的重大活动奖。
23.每次请假在2天之内,不分病事假,一律扣30元,超过2天,分别按第2条、第3条扣奖。
(本规定于2006年2月执行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