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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
发布时间:2013年01月07日   点击:   来源:本站原创   作者:金吉娣

 

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 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保护其健康,发挥女教职工在推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,学校根据我国《劳动法》、《工会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、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实施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〉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制定本协议。
第二条   本协议由学校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。
第三条   本协议对学校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束力。
第四条   本协议所称教职工包括:学校内所有在职的女性教职工。
本协议有关照顾孕妇、产妇的条款,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女教职工。
本协议中医疗单位系常州市武进区及区级以上医疗单位。
第二章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条款
第五条 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,对在月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,并确定专(兼)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。
第六条 学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、产期、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次和其他福利待遇。
第七条 对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教职工,经医疗单位证明,单位给予休假。
第八条 对怀孕的女教职工,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。对因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不能承担工作量的,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,予以减轻工作量。
怀孕的女教职工,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工作时间,学校不按病、事假和旷工处理。
第九条 对怀孕7个月以上(含7个月)女职工,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劳动,上班确有困难者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休产前假60天,休假期间,其工资不得低于80%,无其他福利待遇。
第十条 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。
(一)正常生育者,给予产假90天,其中产前假15天,产后假75天;
(二)难产者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,每多生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晚育的,按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,增加产假两个月。
(三)男女双方晚婚的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两周。增加的婚假和产假,视为出勤。
 
 
甲方:武进区奔牛实验幼儿园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乙方:武进区奔牛实验幼儿园全体女职工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2012210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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